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許春斗
- 被告
- 許春升
- 被告
- 許立暉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鞏諭建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春斗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610元,上訴人許春升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01元,上訴人許立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8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