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0號
- 原告
- 禾濤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祥寧
- 被告
- 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4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從而,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