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禾濤運動行銷有限公司、杜祥寧、謝美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禾濤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祥寧 被 告 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2年4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從而,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