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道衡有限公司、曾榮新、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長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道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新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