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神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 被 告 神奕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神奕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邱士軒應連帶給付原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本金與本判決附表「准許範圍、年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暨本判決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揭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於本件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雷仲達(見本院卷第23頁委任狀),訴訟繫屬中原告代表人從缺(見本院卷第63頁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惟原告既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因之而停止,合先敘明。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神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神奕公司)邀同被告邱士軒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於110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 款200萬元、100萬元,債務人即被告神奕公司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2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原告請求之起訖日、年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暨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上開主張除了後述關於各筆放款其利息之起算日外,其餘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卷第11~21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據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反對意見,則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另就利息之起算日部分,雖原告主張以各件放款之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其上記載「上次利息收訖日」云云為依據,然於各該利息已收訖之當日,若仍准為計息,無異為重複計息,故應調整為自「上次利息收訖日之翌日」作為計息起日。從而,本件原告援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固屬有據,惟經本院調查審理結果,爰分別准、駁如主文第1、2項所示,以資妥適。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9,017元業由原告預繳(見卷第6頁收據綠聯),審酌原告敗訴部 分僅係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3,均各差1日),而利息部分本未計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定其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徐佩鈴 本判決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原告請求之起訖日 准許範圍即本院認定之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計算基礎 1 352,665元 其中51,801元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51,801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其中51,801元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其中300,864元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300,864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其中300,864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643,693元 其中161,570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61,570元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1% 其中161,570元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其中1,482,123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482,123元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1% 其中1,482,123元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824,101元 左開824,101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開824,101元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1% 左開824,101元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