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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黃子秦
訴訟代理人
張惇嘉律師
被告
巫宗霖即大日馬業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7月9日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4,916,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3,491元(調解費2,000元+裁判費41,491元),尚應補繳6,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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