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1號
- 原告
- 黃子秦
- 訴訟代理人
- 張惇嘉律師
- 被告
- 巫宗霖即大日馬業
- 訴訟代理人
- 吳祝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7月9日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4,916,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3,491元(調解費2,000元+裁判費41,491元),尚應補繳6,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