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宇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宇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昌志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 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訂立之辦公室設計委託契約書第17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約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上開辦公室設計委託契約書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