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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2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告
羅宇婷
被告
林宜陵
被告
陳曉帆
被告
均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何生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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