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林宗穎
- 當事人余樹池、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邱琬期、詹淳皓、王皓義、林恒寬、王靖騰、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余樹池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克勤 訴訟代理人 吳致霖 被 告 邱琬期 詹淳皓 王皓義 林恒寬 王靖騰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訴請其餘共同被告連帶賠償部分,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導致無法審結,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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