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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林宗穎

  • 當事人
    余樹池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邱琬期詹淳皓王皓義林恒寬王靖騰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余樹池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克勤 訴訟代理人 吳致霖 被 告 邱琬期 詹淳皓 王皓義 林恒寬 王靖騰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訴請其餘共同被告連帶賠償部分,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導致無法審結,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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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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