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寄存埔頂派出所,並經被告於112年12月14日至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