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林哲瑜
- 當事人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寄存埔頂派出所,並經被告於112年12月14日至派出所領取, 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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