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原告
-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富安
- 被告
-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寄存埔頂派出所,並經被告於112年12月14日至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