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明學、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學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2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