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 原 告
-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傑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被 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美鈴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寧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亞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證人賴宇亭 之確實地址以供傳訊。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證人賴宇亭 之確實地址以供傳訊。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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