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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明箴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證人賴宇亭 之確實地址以供傳訊。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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