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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鄭秀芬即鄭作舟之繼承人
代理人
鄭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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