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鄭秀芬即鄭作舟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鄭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