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謝正謙即謝季峯之繼承人、江宜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謝正謙即謝季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江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0 1 10000 002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03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04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05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