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魏幸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訴訟代理人 邱琬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鴻勝資訊有限公司/戴瑞珠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111年10月31日 58,275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