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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欣怡

聲請人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訴訟代理人
邱琬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鴻勝資訊有限公司/戴瑞珠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111年10月31日 58,275元 AR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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