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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劉鳳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就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雖未有明文其管轄法院,惟其公示催告程序既為聲請除權判決之先行程序,則該除權判決之聲請,亦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或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同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就發行公司為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公示催告,並經該法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所提該裁定影本在卷可憑,且查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之0,此有該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一份在卷可參,足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其公示催告程序之管轄法院,且揆諸前揭說明,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除權判決,其管轄法院亦應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D-9479-6 1 1000 00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6-NX-8055-7 1 299 003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087-8 1 460 004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X-16076-8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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