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鋐茂傳動工業有限公司、林宏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鋐茂傳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5月15日 35,474元 X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