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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羅婷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羅婷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720 00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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