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明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吳明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