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典富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李世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典富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典富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李世雄 合作金庫竹東分行 111年12月18日 200,000元 QW101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