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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典富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典富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李世雄 合作金庫竹東分行 111年12月18日 200,000元 QW10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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