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亞德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忠
- 代理人
- 林敬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山健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8月25日 104,987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