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亞德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亞德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代 理 人 林敬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山健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8月25日 104,987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