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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南薰

聲請人
陳日青即通大機械起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小原康嗣 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11年5月25日 114,660元 E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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