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徐金龍即新欣興電信工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金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温思雅 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112年1月10日 109,74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