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柏清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平 住○○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2上列聲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楦境 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 112年1月15日 541,800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