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邱柏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清 訴訟代理人 劉正平 住○○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2上列聲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24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楦境 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 112年1月15日 541,800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