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宗穎

聲請人
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清
訴訟代理人
劉正平 住○○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2上列聲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楦境 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 112年1月15日 541,800元 IS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