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黃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件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