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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黃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件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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