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漢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漢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106-NY-0000000-0 1 2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