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蔡綸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F-58-8 1 100000 002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F-59-0 1 100000 003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F-64-3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