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大野倍樂斯股份有限公司、林信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野倍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采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10月10日 43,640元 F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