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謝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2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3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4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5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6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7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8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9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