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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哲瑜

聲請人
泓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泓陞實業有限公司余明諺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12年6月16日 16,228元 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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