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泓陞實業有限公司、余明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泓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彭富榮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泓陞實業有限公司余明諺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12年6月16日 16,228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