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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南薰

聲請人
胡競英
訴訟代理人
吳沛澄兼任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2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000-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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