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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張詠晶

  • 原告
    陳美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陳美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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