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協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雄
- 代理人
- 李宥臻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詹德盛 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 112年8月5日 266,870元 Q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