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富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林富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關「附表所載之股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載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