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江秋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江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2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