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宏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宏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0 1 1000 002 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0 1 1000 003 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0 1 1000 004 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