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黃燕美、林素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蔡黃燕美 代 理 人 林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2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3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4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5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6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7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8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9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889 010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