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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凱平

聲請人
光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柏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新竹分行 111年9月5日 132萬8552元 JE56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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