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光德企業社、黃柏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光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柏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2 日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7號裁定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 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新竹分行 111年9月5日 132萬8552元 JE563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