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光德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新竹分行 111年9月5日 132萬8552元 JE563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