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謝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38209-1 1 1000 2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38210-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