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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凱平

聲請人
謝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38209-1 1 1000  2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38210-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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