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王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 理 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洪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