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1號
- 聲請人
- 曾偉慈即曾增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636 002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