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德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益
- 訴訟代理人
- 方惠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林芳玉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109年6月4日 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