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郁翔
- 代理人
- 盛枝芬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炫章
- 代理人
-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