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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詠晶

聲請人
粘文耀
相對人
美商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日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竹市政府民國113年6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7,292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4日經新竹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其他年終保障共新台幣(下同)13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竹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3年6月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成立,如調解方案:1.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給付金額127,292元,自113年9月30日起,分4期給付(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30日、113年11月30日及113年12月30日),、、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案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27,292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金額部分,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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