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債權人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虬曼
債務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債權人地址欄關於「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