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李大維即麒麟企業社
債務人
掏寶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債務人
一七二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債務人
胖胖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債務人
玉瓊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債務人
中麒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瑞滿
債務人
債務人
大補帖有限公司
人 之7
人 之7
人 之7
人 之7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人 之7

居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0樓 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315,2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