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蔡李秀蓮即李恭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函及其為股票持有人李恭喜之繼承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已向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票掛失之證明文件、李恭喜之繼承系統表等事項,該通知於民國114年1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即未能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