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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
    王東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王東霖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完結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聲請變更清算人為王東霖(即王貴戊),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准予變更清算人在案。而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決議解散後執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業務之過程有未能於期間完結清算程序之情事,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周孟澤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9日就任,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59號 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嗣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變更清算人為王東霖,復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准予變更清算人在案,又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 字第8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74號、110年度司司字第78號 、110年度司司字第188號、111年度司司字第98號、112年司司字第46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34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38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准許展期至113年11月29日完結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 ,從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5月29日完結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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