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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 原告
    尤永昇即晶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尤永昇即晶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鄭雅惠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雅慧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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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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