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蔣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關係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王天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邱煜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磐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彭國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