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蔣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遠
- 代理人
- 黃蘭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關係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喬湘秦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王天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風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邱煜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政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竹縣磐石儲蓄互助社
- 法定代理人
- 彭國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