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舒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790號 債 權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森 債 務 人 王舒義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又按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